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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擬立宗教團體法,教會冀符合聖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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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13. 02.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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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天亞社資料圖片〕

【天亞社.台北訊】台灣地區主教團秘書長認為,政府當局應盡速與邦交國梵蒂岡簽訂「條約」或「協定」,使台方正在草擬的《宗教團體法》能夠符合天主教會的聖統制。

內政部發言人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經過十二年裡五度修改,已經初步完成第六個版本,以「尊重各宗教信仰和自主制度」為原則,給予「宗教法人」地位,享受符合憲法上人民應有的宗教自由,以落實「憲法保障宗教平等」、「維護宗教信仰自由」及「健全宗教團體組織發展」三大目標。

主管宗教事務的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告訴天亞社,雖然行政院日前改組,但不會影響該草案預訂於本月底前呈送行政院討論的時間表。新內閣討論後,將提交立法院審議通過。

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對天亞社說,主教團當然鼓勵政府制定新的法規尋求公益,也高興看到政府為保護宗教自由而擬定《宗教團體法》。

不過,他指出,天主教與其他宗教的最大不同,是它具有「聖統制的普世教會」,全球各國的教會制度相同,主教聽從教廷指示行事。台灣的其他宗教沒有這種特色,他期盼未來實施的《宗教團體法》能符合天主教會制度。

他說,草案對宗教團體包括寺院、宮廟、教會的定義,相當於天主教一個堂區,本身是它們信仰唯一或最高的負責單位。「但在教會體制裡,主教才是信仰唯一和最高的負責人,因此目前的草案可以說是對天主教會有利有弊。」

草案規定,寺院、宮廟、教會發起人或代表人應檢具申請書、章程及其他應備表件,向寺院、宮廟、教會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具有隸屬關係之十三所以上寺院、宮廟、教會,且分布於十三以上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草案也對宗教社會團體、基金會、建築物,以及教義研修機構等作出規定,並訂明宗教活動涉及犯罪行為的罰則。

陳神父指出,由於草案並不將向政府登記的天主教社會事業及單位視為教會架構裡的一部分,換句話說,教會在內部管理方面得不到法律保障或地位,有可能發生某個天主教單位的董事會決定以法律名義獨立,不受教會管理,不按照教會倫理道德去做傳教工作的情況。

他續說,無論憲法怎樣定義天主教社會事業機構、單位(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基金會、善會、協會和修會等)及所屬財物,它們全都是地方教會的一部分,隸屬聖統制,應該被同一政府單位──內政部管轄。

因此,陳神父認為,在中華民國與梵蒂岡是邦交國的情勢下,台灣當局宜盡速與教廷展開外交會商,簽訂相關「條約」或「協定」,使政府機關「既可管理台灣新、舊的宗教團體,又能妥善監督在台灣具有聖統制的天主教會」。

據內政部統計,目前登記在案的宗教種類共廿七種,包括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蘭教五大歷史悠久的宗教;也有源自本土或本土色彩強烈的一貫道、儒教、彌勒大道;還有不少外來宗教,如天理教、摩門教、統一教等。

全台寺院公廟登記有一萬一千九百六十八間,擬規劃在《宗教團體法》立法後三年內轉為宗教法人;加上目前登記為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的宗教團體,全國約有近一萬六千個宗教相關團體。

黃麗馨司長指出,新版本草案的特點是設立「宗教法人」,與目前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最大不同,是宗教法人「免辦理年度結算申報」。

她說,將來宗教團體可於章程中規範住持、神職人員等教務人員的認證制度,及註銷、爭議處理方式,但政府不會強制規定,尊重宗教自主。

據悉,現行宗教專法僅有一九二九年制定的 《監督寺廟條例》,祇規範佛、道等宗教,無法因應當前宗教團體發展需要,且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宗教平等原則,故當局認為有需要制定《宗教團體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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